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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
  2. [发文机构] 政府办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03-05-02 16:00:00
  5.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2003]23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临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8-04-29 10:35 来源:朝阳区政府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区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

临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规范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临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五月三日

朝阳区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临时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设立朝阳区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并成立区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来源

(一)各部门调整的预算资金;

(二)区财政总预备费;

(三)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

(四)市财政补助专款。

第三条 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项目支出

1.接收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购置经费;

2.非典型肺炎专科医院的改造经费;

3.接收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的防护设施、后勤保障设施购置费、餐费,防治人员的工作补助;

4.区疾病控制中心防疫部门医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的防护设施、后勤保障设施购置费、餐费,防治人员的工作补助,以及全区疫情防控消毒药品等方面的有关费用;

5.为保障市指定专科医院救治工作正常运转的先期垫付资金,该项资金实行单独记帐,由市有关部门统一结算;

6.卫生系统集中隔离场所的有关费用;

7.卫生系统分散隔离人员的日常必须费用;

8.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农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用;

9.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的贫困非典型肺炎病人减免的医疗费用。

(二)一般项目支出

1.医护人员定点休息场所的有关费用;

2.区政府各部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经费;

3.其他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有关的经费。

第四条 资金管理

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设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对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中捐助人有明确意向的,按照捐助人意愿使用。

第五条 资金审批和拨付

(一)财政预算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实行统筹管理,重点项目支出原则上由财政总预备费和社会捐助资金安排;一般项目支出原则上由本部门调整预算及动用以前年度一般性结余解决。

(二)重点项目支出由区卫生局提出用款申请,报区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初审后,由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批准同意,区财政局拨付;一般项目支出由使用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报区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领导管理小组初审后,由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批准同意,区财政局调整预算。用款申请应有明细预算。

(三)重点项目支出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一般项目支出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列入本办法的支出要有明细帐目备查。

第七条 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区财政局配合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使用部门需每隔10天向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区财政局每月将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负责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期间实施全过程监督,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侵占、截留或者贪污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将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待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朝阳区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长:

 

 

戴继楼

 

 

(常务副区长)

 

 

副 组 长:

 

 

徐桂士

 

 

(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鄢晓村

 

 

(区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

 

 

殷菁

 

 

(区卫生局局长)

 

 

 

 

陈家康

 

 

(区监察局局长)

 

 

 

 

唐乃仪

 

 

(区审计局副局长)

 

 

 

 

董小平

 

 

(区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团区委副书记吕岚担任。

联系电话:6509442865094429(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