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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
  2. [发文机构] 区政府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04-10-08 16:00:00
  5. [发文字号] 〔〕朝政发 [2004]22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科技发展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8-04-29 10:35 来源:朝阳区政府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北京市朝阳区科技发展进步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科技发展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第1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北京市朝阳区科技发展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朝阳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技发展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北京市朝阳区科技发展进步奖”(以下简称区科技发展进步奖),用于奖励朝阳区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本区科技发展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点方向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区科技发展进步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朝阳区科技发展进步奖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终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区科技发展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区科委负责区科技发展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应用或推广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合作,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可向区科委申报区科技发展进步奖。

第八条 区科技发展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搭建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在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重大推动作用的;

(二)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以及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者取得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本区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区科技发展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已申报其他区、县、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第十条 区科技发展进步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获奖项目由区政府授予集体证书、主要完成者个人证书及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区科技发展进步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量不超过3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特等奖奖金10万元,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二条 区科技发展进步奖单项奖励项目授奖人数特等奖不超过8人,一等奖不超过5人,二等奖不超过4人,三等奖不超过3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项目,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区科技发展进步奖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初审,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初审过程中实行打分表决办法,并依据表决结果向终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区科技发展进步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区科委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第十五条 终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项目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 区科委对终审委员会作出的区科技发展进步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区人事、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区科技发展进步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区科技发展进步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一般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

第十九条 区科技发展进步奖的获奖人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区科技发展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市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区科委负责推荐。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成员,以及其他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通报其所在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区科委报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区科委报经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通报其所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区政府印发的《朝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朝政发〔1996〕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