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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日期:2017-10-09 10:35 来源:朝阳区政府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组建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7〕9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批复》(京编委〔2017〕204号)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区编委会研究同意,决定组建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区市政市容委承担的职责基础上,整合区发展改革委的煤电等能源日常运行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区水务局的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不含水域)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区商务委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职责、区园林绿化局的城市建成区区管道路两侧绿化带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并增加地下管廊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职责等职责任务,组建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城管委),为我区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同时作为我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北京市朝阳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环境办)牌子,并保留北京市朝阳区交通委员会(简称区交通委)牌子,主要负责城乡环境建设、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能源日常运行、交通等管理职责。不再保留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委(北京市朝阳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区城管委(区环境办、区交通委)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另行印发。

二、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处置与流向,应确保全部档案材料的齐全与完整、规范移交和集中统一管理。自区城管委正式挂牌之日起,启用区城管委(区环境办、区交通委)档案全宗。原区市政市容委(区城乡环境建设办、区交通委)的档案全宗截止。

三、为确保组建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和工作正常运转,要严明政治纪律,严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

四、区城管委(区环境办、区交通委)于2017年9月30日前正式挂牌。调整组建期间,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对有关改革规定和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