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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8-23 10:35 来源:朝阳区政府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水环境区域

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7〕7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北京市朝阳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落实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以下简称街乡)水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我区河长制相关工作,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4〕57号)、《朝阳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朝政发〔2016〕1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偿”,是按照“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对本区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街乡,因污染物超过断面水质考核标准而实施的上游向下游进行的经济补偿活动。

第三条 跨界断面考核标准根据地表水水域功能分类和全区断面水质考核目标确定。考核指标为跨界断面水质特征污染物浓度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项。

第四条 跨界断面的设置由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各街乡提出,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跨界断面的设置原则为:街乡行政区域交界处;能够分清上下游水的来源,便于水质监测采样;无论河道、沟渠,水体流出本街乡行政区域以外,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能够采到水样,即可设定为跨界断面。

第五条 跨界断面水质以人工监测数据月均值作为考核依据,监测工作由区环保局按每周一次开展。监测方法按照国家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执行。

第六条 跨界断面补偿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当无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超出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或有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比入境断面该污染物浓度增加且超出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时,应缴纳补偿金。缴纳标准为:污染物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每变差1个功能类别,缴纳3万元/月。

当该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劣于Ⅴ类时,应追加补偿金,具体标准为:当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毫克/升时,每增加10毫克/升以内(含10毫克/升)追加补偿金3万元/月;当氨氮浓度大于2毫克/升时,每增加1毫克/升以内(含1毫克/升)追加补偿金1万元/月;当总磷浓度大于0.5毫克/升时,每增加0.5毫克/升以内(含0.5毫克/升)追加补偿金2万元/月。

(二)当有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小于或等于入境断面该污染物浓度,但仍超出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时,应缴纳补偿金。缴纳标准为:污染物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每变差1个功能类别,缴纳1.5万元/月。

当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劣于Ⅴ类时,应追加补偿金,具体标准为:当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毫克/升时,每增加10毫克/升以内(含10毫克/升)追加补偿金1.5万元/月;当氨氮浓度大于2毫克/升时,每增加1毫克/升以内(含1毫克/升)追加补偿金0.5万元/月;当总磷浓度大于0.5毫克/升时,每增加0.5毫克/升以内(含0.5毫克/升)追加补偿金1万元/月。

第七条 同一跨界断面3项考核指标累加计算补偿金;同一街乡,所有超过水质考核标准的断面按月累加计算补偿金。

每月缴纳补偿金金额=(化学需氧量变差类别个数+氨氮变差类别个数+总磷变差类别个数)×3(1.5)万元

每月追加补偿金金额=化学需氧量追加金额+氨氮追加金额+总磷追加金额

文本框: CODCr-40mg/L
10mg/L
化学需氧量追加金额=Int( )×3(1.5)万元

文本框: NH3-N -2mg/L
1mg/L
氨氮追加金额=Int( )×1(0.5)万元

文本框: P-0.5mg/L
0.5mg/L
总磷追加金额=Int( )×2(1)万元

(CODCr:化学需氧量;NH3-N:氨氮;P:总磷;Int:整数函数,当括号内计算数值小于或等于整数n时,则Int=n。)

第八条 当存在以下情况时,按下列方法核算:

(一)若跨界断面全月断流,则当月不计算该断面补偿金;若非全月断流,则以当月有水日监测数据均值计算该断面补偿金。

(二)若跨界断面处于街乡界河,界河两侧街乡均有排污口入河,则按流域范围内街乡有污水排放的排污口比例分摊补偿金(排污口数量发生变化应随时上报区环保局);若跨界断面处于街乡界河,仅有一个街乡有排污口入河,则单独核算该街乡补偿金。

(三)若跨界断面下游为北京市其他区,出境断面产生的补偿金上缴区政府统一调配使用;若跨界断面上游为北京市其他区,入境断面产生的补偿金由区政府从跨界断面下游为北京市其他区的出境断面上缴补偿金中弥补,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补齐。

(四)由于违法排污导致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超标时,以排污状况下的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监测值计算补偿金。

第九条 补偿金由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各街乡进行核算,按年度收缴。区环保局每月将各街乡应缴纳的补偿金金额通报各街乡,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各街乡应缴纳的补偿金金额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与各街乡结算。

第十条 补偿金缴纳与分配:上游街乡应缴纳的补偿金全额上缴,其中80%用于分配给下游街乡,20%由区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补偿金使用:下游街乡获得的跨界断面补偿金专款用于本街乡水环境治理项目、水源地保护、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等工作。跨界断面下游为北京市其他区的出境断面缴纳的补偿金和各街乡应缴纳补偿金中的20%,由区环保局商区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补偿跨界断面上游为北京市其他区的我区街乡及全区水源地保护、相关监测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奖励水环境治理成效显著的街乡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补偿金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补偿金。补偿金使用单位应建立专项档案,记录项目实施及补偿金使用情况。区财政局要定期对街乡补偿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在下一年度分配补偿金时扣除;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区环保局将各街乡跨界断面水质情况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 断面设置每年视情况可进行调整,考核指标随市政府指标调整或根据区政府要求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