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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成文日期] 2004-02-27 07:57:38
  5. [发文字号] 〔〕朝政发【200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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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日期:2008-02-28 10:35 来源:朝阳区政府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适应我区农村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的新形势,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京发[2003]1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经济组织创新为手段,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宜乡则乡、宜村则村、宜股则股、宜分则分,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按照“盘活存量、引进增量、增加总量”的思路,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加快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步伐,为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奠定体制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原则;坚持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原则;坚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主要任务。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按照“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的基本方向,创新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二、明晰产权,妥善处置集体资产

(一)做好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置集体资产前,要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合理界定乡村集体资产产权,进行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结果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得到确认。

(二)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团体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依据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的集体资产所有权。

(三)登记和清查人数、劳动年限。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人口、自1956年合作化以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以及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年限进行登记和清查,登记、清查前1个月,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公告,登记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劳动年限的起始时点为实现合作化的年份(1956年1月1日),截止时点(改制之日)应与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时点一致,具体日期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劳动年限按年计算,不足6个月的不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清查结果要张榜公布,三榜定案。

(四)合理设置股权。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置基本股、集体股和个人股。

基本股是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成的股份,每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平均按份共有。基本股占集体净资产的比重和收益分配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

集体股是集体净资产处置原始入社股金、扣除转居转工人员应享有资产份额后,按一定比例设置的股份。集体股比例一般不低于30%,用于处理遗留问题、可能需要补缴的费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社区公益事业支出。

个人股是按照劳动年限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份,包括转居转工人员和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在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年限应享有的资产份额。个人股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为已经转居转工人员依照劳动年限分配的集体资产份额,享有优先收益权和优先资产处置请求权,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普通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留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转居后未领取劳动力安置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劳动年限量化的股份和以现金形式新入的股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现金股)。

(五)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处置和股份量化按以下顺序进行:

1.处置原始入社股金。农村合作化初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的股金属于原入股人所有。原入股人死亡的,由法定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列入集体股。原始入社股金按照本金的15倍折算成1999年12月31日的现值;1999年后,按照历年一年期储蓄存款复利将本金折算成改制之日的现值。根据本人意愿,原始入社股金折算的现值,可以转化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个人股,也可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全额兑现。

2.确定转居转工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含留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资产份额,包括转居转工时应享有的集体公积金、公益金和征地补偿费等集体资产份额,并按照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年限具体确定每个人的份额。根据本人意愿,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这部分资产可以转化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个人优先股;具备条件的,可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全额兑现;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作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债务,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偿还。

3.确定集体股和基本股的份额。

4.集体净资产在处置原始入社股金现值、扣除集体股、基本股和转居人员享有的净资产以后,按未转居转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留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年限进行量化,转化为个人股。

三、因地制宜,推进集体经济组织创新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妥善处置集体资产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采取与本组织实际相适应的改制形式,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也可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积极鼓励和充分尊重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创造,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确定改革模式。可以在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以后,召开乡集体经济组织团体成员大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可以在撤销村级建制,处置村级集体资产的基础上,对乡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也可以先实行乡级核算,时机成熟时再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具体模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规范管理,积极推进配套改革

依法设置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后,要依法建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机构,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组织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切实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组织机构、财务会计与收益分配、合并、分立与解散等事宜,按照《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具体规定。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后,要深化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制度创新,采取多种方式盘活资产,切实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加强内部审计,同时接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建立并完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力自主择业”的原则,加大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和指导力度,鼓励自主择业。集体企业的就业岗位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本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在量化个人股之前,应先行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建立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提高认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有效整合资源,落实“组团式规划建设,板块式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明晰集体经济产权的现实要求,是使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是解决农村城市化进程深层次问题的必然选择。农村各级必须高度重视,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切实加快改革步伐。

加强领导。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区农村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负责具体工作。区农委、区发改委、区国土房管局、工商朝阳分局、区经管站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改革工作。各乡应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稳步推进。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试点先行,稳步推进。要认真总结我区大屯乡、南磨房乡、红军营村集体经济改革经验,抓好奥运村、东风、常营等乡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为确保集体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要加快农民转居步伐,推进城乡社会保障接轨;保证财政对农村地区公益事业的投入,实现政企分开;抓紧解决拖欠土地征占补偿款等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全面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局面。

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经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股份设置和量化与本意见规定不同的,不再重新处置。按照本意见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乡村,在行政建制撤销后,不得重新进行资产处置。

二OO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