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社会治理规划》(京办发〔2016〕43号)、《北京市2016年—2020年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保障规划》(京办发〔2017〕4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京社委发〔201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实施范围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中,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地区办事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纪委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其他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
第三条 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学历(学位)的社区工作者,分别享受社区正职、副职的岗位基础工资和职务年限补贴待遇,其中新招录人员须试用期满。其他待遇应按照实际岗位执行。
第四条 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全职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含内退、自主择业军人等),享受相应的工作补贴。工作补贴参照相应岗位的职务年限补贴、专业技术等级工资、生活补贴、防暑降温补贴、物业补贴、通讯补贴、绩效工资。不享受岗位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冬季取暖补贴。
其中,担任社区正职的离退休人员(含内退、自主择业军人等)在社会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并对本街道(地区)做出突出贡献的,原则上街道(地区)工委经集体研究,在本人协议期内,可增加一定工作性津贴,额度每月不超过2000元。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在试用期内,工资水平可按相应岗位等级工资总额的80%确定。
第二章 工资标准
第六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京社委发〔2018〕4号)精神,朝阳区社区工作者总体待遇平均水平,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1%标准确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社区工作者工资总体标准。本次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坚持按岗定薪、优绩优酬的原则,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与岗位职责、工作年限、职业水平、工作实绩等挂钩。
第三章 工资构成及分配方法
第八条 职务工资。
包括岗位基础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岗位津贴三个部分。
(一)岗位基础工资。社区正职每人每月1820元,副职每人每月16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90元。
(二)职务年限补贴。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各岗位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分别为:社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按一定幅度增长补贴,增长幅度随工作年限而累进提高,具体标准为:10年及以下:每月50元;11-20年:每月70元;21-30年:每月90元;31年及以上:每月110元。(详见附表1)。
在社区工作未满一年的人员只享受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岗位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套新岗位职务年限补贴标准,其年限以在社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朝阳区社区工作者最早年限可从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
(三)岗位津贴。社区正职每人每月3100元、副职每人每月22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700元。社区工作者按照实际所在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九条 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共分四级十二档(具体标准见附表2),与其本人所取得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相挂钩。
(一)起点工资。社区工作者被评定为社会工作员的,起点专业技术等级工资为每月120元;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起点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分别为每月240元、400元,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开始计算;被评为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起点专业技术等级工资为每月640元。
(二)档次晋升。在社区连续工作满3年、6年、9年及以上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尚未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分别享受社会工作员三档、二档、一档工资,自达到规定年限当月起开始计算。
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并注册的,在本专业技术等级内连续工作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晋升一个档次的工资。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定办法适时另行规定。
第十条 综合补贴。
综合补贴包括生活补贴、防暑降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物业补贴、通讯补贴,参照有关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一)生活补贴:社区正职每人每月760元;社区副职每人每月65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40元。
(二)防暑降温补贴:全年240元,每年发放4个月(5-8月),按月向实际在岗社区工作者发放。
(三)冬季取暖补贴:社区正副职全年2100元;一般工作人员全年1850元,于每年10月一次性发放。
(四)物业补贴:社区正副职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60元。
(五)通讯补贴:社区正职每人每月440元;社区副职每人每月35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第十一条 绩效工资。
按照不低于本年度社区工作者年均应发工资总额30%的比例,确定当年社区工作者绩效工资总额。
(一)月绩效工资。社区正职每人每月1420元、社区副职每人每月127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20元,根据社区工作者日常考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二)年度绩效工资。见附表3。
(三)工作绩效工资。见附表4。
第十二条 其他待遇。
(一)参加“五险一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享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休息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 退休待遇。
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惩戒。
社区工作者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判处刑罚生效当月,按程序依法解除服务协议;受行政处罚的,扣除作出处罚当月绩效工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社区正职及副职,应按程序降职处理,一般工作人员职务年限补贴按起点数额计算。因违纪受到警告处分的,扣除作出处罚当月绩效工资,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受到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除作出处理当月绩效工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扣除作出处理当月绩效工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留党察看期间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作出处理次月,视为严重违反街道(地区)规章制度,按程序依法解除服务协议。因违纪受到处分的人员,在提拔使用过程中,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朝阳区相关标准的变动情况,适时对社区工作者工资中的综合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额度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在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后不得超规定超标准发放津补贴,不得以实物形式违规发放津补贴,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变相发放津补贴(相关部门明确可以下发给社区工作者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将台地区办事处社会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