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朝财行〔2004〕43号)
日期:2018-12-04 来源: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朝财行〔2004〕43号))
第一条 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局设立的专门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及以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及运营维护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1. 全区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及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 区属各委、办、局网络建设、应用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网络安全项目;
3. 信息化推进和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
4. 在朝阳区政务及公共服务领域中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项目,新型信息技术的推广试点项目。
街乡和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除具有推广价值和典型意义外,原则上不使用该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区财力确定全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度。区信息办根据我区信息化工作任务,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发挥资金最大效益的原则,统一制定我区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实施意见。区属各委、办、局按照实施意见编制本单位专项资金预算,报送区信息办初审汇总。区信息办编制全区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报送区财政局审批。预算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向区财政局、区信息办提交《朝阳区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申请表》、《朝阳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说明书》和《项目建设方案》(含电子文档),由区信息办审核确认后报送区财政局。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报朝阳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 建立信息化建设项目库
由区信息办负责建立信息化建设项目库,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统筹安排,确定当年准予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未能安排资金的项目列为备选。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安排。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调整,区信息办从项目库备选项目中替换。项目库中当年未能安排的项目,参加次年项目评审。
第六条 安排专项资金的原则
区信息办组织技术专家对项目库进行评审,确定本年度由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项目通过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经区人大批准后,区信息办向申请单位下发"朝阳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批准通知";未通过审批的,由区信息办通知反馈。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非政府采购项目,区信息办依据《朝阳区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朝政办发〔2002〕13号)文件要求,对项目实施监管,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理,项目完成后,区信息办向区财政局出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由区信息办根据项目进度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供应商。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由区信息办根据项目进度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区信息办或用款单位。
第九条 区教委、卫生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凡涉及财政性资金,须经区财政局和区信息办对方案进行审核论证,提出使用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程序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向区信息办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技术方案,经区信息办审核批准后实施。区信息办负责项目技术把关和监管,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向区信息办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信息办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在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的监督下使用。
第十二条 区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特别是弄虚作假,不按合同执行项目、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消对项目的拨款、取消项目负责人或单位的再申请资格、收回项目已拨资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