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服务于朝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优化人才队伍结构,营造公平竞争的人才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本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以下简称引进毕业生工作),依据《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京人社毕发〔2018〕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控制数量、提升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多元评价,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建立区人力社保局、各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构成的引进毕业生工作三级管理体系,依据职责分工,落实毕业生引进工作。区人力社保局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确定的总量,结合全区人口调控目标、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毕业生总体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是指符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制定需求申报计划,围绕朝阳产业定位推荐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及信誉良好的重点企业,并审核资质。新增主管部门,需经区人力社保局核准审批。用人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用人需求计划并进行申报;加强对毕业生的管理与服务,对毕业生本人所提供的上报材料进行验证核实;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明确告知毕业生工作地点、岗位、工资待遇和服务年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引进条件
第四条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 超过30周岁。
第五条申请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和单位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区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
第四章指标管理
第六条 根据我区战略定位、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高精尖产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指标数量,服务人才队伍发展。重点支持以下单位:
(一)保障基础教育、基层卫生、区属国企、乡村集体经济等民生领域基本需求的单位;
(二)围绕我区区域发展战略目标,符合我区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的单位,重点保障“两区”建设内扶持的重点行业、产业的单位;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地区办事处推荐的符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单位;
(四)经区委区政府推荐,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单位。 第七条建立指标评价体系。根据申请单位对我区的经济贡献、就业支持力度、近年毕业生指标使用情况、流失率等因素,结合全区指标总量,确定指标分配测评体系,并结合全区申请单位的综合得分,合理划分指标分配分数线。指标分配测评标准视我区当年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即时调整。
第八条将毕业生指标管理与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推进。各用人单位要加强促进本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力度,符合我区产业功能定位的用人单位,可根据以下情况进行指标分配:
(一)用人单位人员规模不低于100人,近两年接收朝阳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数量占员工总量的40%或当年接收朝阳区户籍应届毕业生20人以上,按比例进行毕业生指标配比;
(二)对于定向接收本区户籍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按照1:1的比例进行指标配比;
(三)企业建立了见习、实习基地,与见习、实习的本区户籍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3:1的比例进行指标配比。
第九条根据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于纳入朝阳区急需紧缺专业或岗位目录的应届毕业生,定向给予引进支持。
第十条 对于当年引进流失率为100%的用人单位,情况严重者,次年暂停一年办理引进毕业生工作。
第五章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办理流程分为调查需求、分配指标、申报审批、审核落户四个阶段。
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指标需求,各主管部门向区人力社保局进行申报单位推荐,推荐企业情况应列入各主管部 门“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决策。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用人单位引进需求,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按照测评体系对申报单位进行指标分配。用人单位分配到指标后,对拟引进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拟引进毕业生信息公示,公示无误后报区人力社保局进行资格复审,最后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资格终审。进京审批通过之后,按照市人力社保局落户环节的工作要求,由用人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起落户申请,由市人力社保局终审并开具落户介绍信。
第六章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严禁弄虚作假。区人力社保局和主管部门负责对落实引进毕业生政策、审核报送材料、培养使用毕业生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
第十三条区人力社保局、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等,存在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处罚:
(一)为超出管理范围的人员申请办理毕业生引进的;
(二)用人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不配合检查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三)提供或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申请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以办理毕业生引进事项为由,收取申请人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六)存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其中,用人单位未按引进程序要求进行公示、对于指标未用满不及时退回的,视情况给予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朝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朝人社发〔2018〕1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