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
朝人社发﹝2014﹞8号
辖区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朝政发【2013】17号)精神,加强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们起草了《北京市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2014年3月11日
附件:北京市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确保培养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推动朝阳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技能劳动者。
第三条 培养基地认定范围是区域内具有高级工及以上培训资质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
第四条 培养基地主要功能是面向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的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开展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培养基地主要采取年度认定的方式进行,遇有形势任务、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按需及时认定。
第六条 培养基地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区分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分级管理和分类资助。到“十二五”期末,全区认定培养基地不少于10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产业发展。具有1-3个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开设的培训项目符合区域产业转型发展的需要,体现高端性和前瞻性。认定的工种和等级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范围内。
(二)开展校企合作。与1-3家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能够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和实习实训方案。上年度培训高技能人才达200人以上。
(三)设备设施完善。实训设备设施要满足教学规模需求,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鉴定要求。设备设施在同行业中领先的可优先考虑。
(四)师资队伍健全。有与培养基地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理论教师和实训教师每个职业(工种)不得少于3人。“一体化”教师达到90%的可优先考虑。
(五)教学管理规范。有相应专业、等级以及适合“一体化”教学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及培训报名、考勤、质量反馈、结业考核等能够体现培训过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等级区分
第八条 申报一般项目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应达到年培训高技能人才300人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在200人以上。
第九条 申报重大项目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除完成一般项目年度培训人数指标外,还应结合区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在新职业(工种)职业标准或设置标准开发、教材研发、职业技能竞赛、技师研修培训、技能成果展示、教研交流和技能培训讲师团等方面选取1个及以上内容实施。
第四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条 首次申报的培训机构应于每年3月15日-25日向区人力社保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培训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见附件1):应说明单位基本情况、申办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三)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已被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培训机构,在有效期的后两个年度只需提交《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申报表》。
第十一条 区培训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材料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确定当年拟认定的培养基地名单及项目等级。
第十三条 对评审合格当年拟认定的培养基地名单,由区人力社保局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后提出审批意见,退回申请材料;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牌匾。每年4月底前区人力社保局完成当年的认定工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培养基地应按照当年申报项目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培养基地任务顺利完成。各培养基地要加强与区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络和沟通交流,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工作中的经验、问题分析和建议等。
第十六条 每年11月5日-15日,各培养基地需将项目结题报告、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考核鉴定花名册、研究报告、文件、制度等相关成果性材料报送区培训管理中心。项目结题报告应包括高技能人才培养数量、项目开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七条 区培训管理中心汇总整理各申报单位材料,提出考核评估安排建议,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组成专家考核评估小组对培养基地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被认定为区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工种升级、增项、评比表彰等方面将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的培养基地,按照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每年分别予以一次性10万元和6万元资助,每个培养基地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未申报项目的不予资助。培养基地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可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建设所需的培训设备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等其他培训成本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交通工具购置等与培养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支出。
第七章 培养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培养基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结束后需重新申报、再次认定。对不再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或培训需求的将不予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将加强对培养基地的监督与管理,每年年底对培养基地进行绩效评估。对年度考核评估合格、运行规范、圆满完成项目内容、社会效益好且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扶持;对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培养基地,不予拨付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经费;对出现虚假培训、超范围培训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明属实,取销其培养基地资格,收回“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牌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