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国家机关终端计算机管理规定(朝信息办发〔2007〕2号)
日期:2018-12-03 来源: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国家机关终端计算机管理规定》的通知(朝信息办发〔2007〕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朝阳区国家机关的终端计算机管理,推动电子政务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朝阳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购置和日常管理终端计算机的行为。
第三条 朝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终端计算机的统一购置、统一维护和使用监督。
第四条 各国家机关应积极开展日常计算机使用培训,提高公务员计算机应用水平,由朝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根据情况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不定期的计算机专题培训。
第五条 各国家机关应建立内部终端计算机管理制度,并明确特定终端计算机的使用或者保管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使用或者保管的计算机。
第六条 各国家机关购置终端计算机前,应根据如下原则确定使用需求:
(一)对于从事单一、集中和窗口业务处理的,推广配置网络计算机或者相似功能的计算机;
(二)在满足日常办公需求的条件下,建议配置国产主流品牌终端计算机;
(三)经常移动办公的工作人员可以配置便携式终端计算机;
(四)终端计算机的标准使用时间为5年,如终端计算机在使用5年后仍能正常运行则继续使用;如5年后终端计算机出现硬盘、主板等重要元件的损坏,或出现使用性能的严重下降,则将终端计算机进行淘汰处理;终端计算机的淘汰更新应向区信息办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淘汰,淘汰的计算机由信息办统一处理,同时到区财政局办理资产报废或无偿转让手续;
(五)各国家机关购置终端计算机的费用列入本单位一次性设备购置预算,购置计算机应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进行采购,供应商应按照区信息办的要求预装相应的操作系统、办公套件、防病毒软件、防火墙软件等正版软件,除供货协议所提供的正版软件外,其余办公用软件由区信息办统一提供;
第七条 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如下要求使用终端计算机:
(一)设置相应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安装朝阳区统一要求部署的防病毒、防火墙、桌面管理系统等信息安全软件;
(二)发现终端计算机感染病毒、遭受外来攻击时,应当立即断开与互联网、内部办公网络的连接,及时报告本单位信息化工作部门,情况严重的再由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部门报至朝阳区信息网络中心;
(三)使用外来介质(光盘、移动硬盘、优盘、软盘等)前,应当检查并清除介质携带的计算机病毒;因为软盘容易损坏,不鼓励使用软盘作为存储介质;
(四)为避免因终端计算机丢失、损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终端计算机中的重要数据、文档应经常备份(如本机备份、异机备份和介质备份);
(五)在连接政务专网的情况下,不得通过ADSL、ISDN、GPRS等方式将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终端计算机擅自接入互联网;
(六)不得擅自卸载区信息办统一要求安装的办公套件、防病毒软件、防火墙软件,不得擅自安装来源不明的软件;
(七)禁止各种侵犯计算机软件版权的行为;
(八)禁止在工作时间利用终端计算机从事游戏、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九)不得将本人使用的终端计算机擅自转借他人使用;
(十)终端计算机使用和保管人员调离本岗位时,应当作好移交和有关密码的变更。
第八条 各国家机关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加强涉密终端计算机管理。对涉密终端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符合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必须对涉密终端计算机予以认定并施以明显标记;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入互联网;
(三)编辑涉密电子文档应当表明密级,并对文档进行加密保护,且不得私自复制;
(四)存储涉密信息的介质在使用以后,必须进行严格的格式化处理或者销毁;
(五)维修前必须对其中的涉密信息进行处理,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由专人组织维修,维修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九条 各国家机关应当确定专人维护终端计算机,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维修、拆卸、更换终端计算机或者附属设备。
第十条 各国家机关应当把终端计算机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并设立管理台帐。
第十一条 由区信息办会同区公安、保密等部门监督检查本级国家机关终端计算机的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信息办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