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建发〔2023〕44号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朝阳区施工现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运输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10·3”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内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京建法〔2023〕3号),制定了《朝阳区施工现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运输车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
朝阳区施工现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运输车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朝阳区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停放区域并做出标识,电动自行车应在专用区域集中统一存放。专用停放区不应占用盲道、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
第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场外集中停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安排专人加强日常巡查,确保电动自行车摆放整齐有序;防范外来火源进入施工现场,全面降低火灾风险。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用电动运输车辆(以下简称电动运输车)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电动运输车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确专人对临电线路、充电设施等开展日常检查,对电动运输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电动运输车专用停放区域,实行集中统一存放。专用停放区与邻近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米,垂直方向不得有建(构)筑物、架空线等,且不应占用盲道、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等。
第五条 电动运输车专用停放区的充电设施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符合临时用电安全规范,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专用停放区应设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六条 严禁购买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的电动运输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加强电动运输车废旧蓄电池管理,严禁非法改装不合格电动车及蓄电池等违法行为,督促工人不得使用无牌照、超标电动车。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包含电动运输车火灾防范的消防应急演练;每月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每日对充电装置的线路敷设、电气配置、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保证电动运输车停放和充电安全。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进场电动运输车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施挂牌使用,做到定岗、定人、定责。进入施工现场的电动运输车各项指标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电动运输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动运输车进场、使用、退场全过程安全受控。电动运输车驾驶人员宜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体条件证明,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电动运输车。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安全可靠的场所用于电动运输车的停放、充电,按照用电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充电管理。分包单位应指定专人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指定场所停放电动运输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为车辆充电,严禁在办公生活区、临建房屋内停放、充电,严禁过载充电、超时充电。电动运输车充电过程中,分包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充电场所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无易燃物、可燃物。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
附:京建法[2023]3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