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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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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布日期] ----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朝阳区建设工程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4-06-03 15:52 来源:区住建委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朝建发〔2023〕35号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朝阳区建设工程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通知如下:

一、强化层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理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总责。

(二)由建设单位牵头,建立健全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在内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包括技术、生产、质量、安全、采购、劳务管理等各环节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责任到人、链条闭环。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分包单位(包括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深刻认识到分包单位自身的安全管理的极端重要性,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延伸落实的重要体现,是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地的重要执行末端,是项目安全管理成效的决定性因素。要督促分包单位自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对分包单位的选定、管理工作

(一)建设单位要做好分包单位管理工作。

1.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要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不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应在发包合同中明确该专业承包单位必须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包管理的,总包单位有权采取处罚、责令停工整改、提请建设单位暂停拨付工程款等措施。

4.因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同工期,或违章指挥造成工程项目出现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负主要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做好各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对分包单位的安全事故负总包责任。

1.不得违法分包。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个人或挂靠单位。

2.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配备足额的安全员。

3.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分包单位(含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履行总包管理职责,将生产、生活等各项管理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范围。

4.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制定公司层级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针对分包单位的施工内容、部位、人员数量、季节特点或风险程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管理措施,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细化奖惩制度。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由一名项目部领导牵头负责的分包单位管理和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分包单位的进场、出场、安全、质量、扬尘环保、劳动保护、劳务管理等工作,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7.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审核各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管理人员资格,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及证件真伪。

8.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各分包单位划定安全责任区,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边界,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对责任边界区内的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责任区域,签订移交单。

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各分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制定巡查检查制度,检查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到位管理情况、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情况,检查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巡视、旁站情况;对于不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的,以“隐患就是事故”的标准,按“四不放过”原则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采取责令限期(停工)整改、处罚、清除出场等措施强化管理。

10.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例会,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公司授权委托的项目负责人)应参会,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作分包单位管理公示牌,在明显处公示,并根据队伍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公示牌应包括企业单位名称、承包范围、当天施工内容、施工部位、施工人员数量,以及项目经理姓名、在岗情况,管理人员数量,分包单位当天的巡视、旁站人员。

12.加强人员管理,实行进场登记、胸牌管理制度。

(1)应提前对拟入场人员进行审核,核实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情况,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工作岗位。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不得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2)实现进场核查登记制度。拟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应核实体验式教育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经核实符合要求后,总承包单位应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并在北京市住建委实名制管理系统(“395平台”)上登记“进场”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3)实行胸牌管理制度。“395平台”登记“进场”后,总包单位负责制作发放工作胸牌,胸牌上应注明工程名称、姓名、单位、职务、班组、工种等信息(姓名应采用稍大字体)。施工人员佩戴胸牌方可上岗作业。未佩戴胸牌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上岗作业。施工人员拟离场时,要在“395平台”登记“退场”,收回胸牌后方可离场。

(三)监理单位要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做好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1.严格把控分包单位进场核验核查工作,做好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条件、人员资格审核。

2.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情况。

3.检查各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三、分包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分包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工程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项目经理(施工队长)是本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必须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自觉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奖惩措施,制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

(三)分包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员。

(四)分包单位的公司级安全负责人应每月带队对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至少一次检查、指导。

(五)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施工队长)、专职安全员、质量负责人在所承包内容施工期间,必须在岗履职,否则不得施工。

(六)分包单位应对施工人员做好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1.分包单位(用人单位)是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督促施工人员牢记朝阳区建筑工人施工安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签订自我安全管理承诺书。

2.分包单位(用人单位)应按《北京市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每半年组织工人到有资质的体验式安全培训基地进行安全体验式教育,并取得体验式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取得体验式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或超出半年有效期的人员,不得进场施工。

3.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体验式教育基地应申请资质,未获得审批的不得取代体验式基地取证,仅可作为入场安全教育的一部分进行。

(七)各分包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应根据施工内容、

季节性特点等认真识别安全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审批。

(八)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责任到人,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1.分包单位在移交的责任区范围内施工前,要对安全防护措施、临时用电、机械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审批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施工过程中要巡视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操作规程、标准规范施工,涉及明火作业、起重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旁站监督;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点人数、恢复安全防护措施、清除火种、垃圾清运等。在责任区范围内,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2.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必须在现场指挥调度,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对施工作业面进行巡视检查,督促工人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3.对于安全风险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或管理措施等规定严格管控,防止形成安全隐患;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消除,不得以任何借口放任隐患的存在。

4.以隐患就是事故的标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在技术、生产、质量、采购、劳务管理等各环节查找体系缺失、责任措施不落实的漏洞,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九)分包单位要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班组施工实行派工单制度。

1.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班组长安排工人施工前,必须做好班前讲话,派工前应检查作业面是否安全,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派工。派工时要签署派工单,明确施工的人员、内容、区域、持续时间等。

3.施工人员无派工单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不得前往非派工单指定的施工区域。

4.班组长派工时未做班前讲话、未检查工人施工区域是否安全、或安排工人到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区域施工,将追究其安全管理责任;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分包单位要积极参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党建引领,全员参与,人人都是安全员”工作。

(十一)对由于分包单位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除依据事故责任认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及总承包单位应将涉事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施工队长)、专业班组长等信息列入安全风险企业及人员名单,谨慎使用。

四、工作要求

各项目立即开展自查工作,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立即组织整改,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复查,并将自查报告于5日内报送至朝阳区住建委质量安全监督站(自查报告须加盖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公章;电子版通过“智慧监管平台”报送,纸质版报送至相应的监督组)。

下一步,区住建委将重点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情况、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落实情况,以及建设、监理、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工作的检查情况。对于分包单位不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除追究分包单位责任外,还要追究建设、监理、总包单位的失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分包单位的安全隐患,将以隐患就是事故的标准,按“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