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和“三地一房”管理要求,按照《关于加强朝阳区农村地区房屋公开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朝农经发〔2021〕17号)要求,加强三间房乡乡、村集体房屋招租管理,推进乡、村集体房屋招租工作公开、阳光、透明操作,规范、指导乡、村集体房屋招租工作管理,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根本利益。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管理级次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三间房乡所属乡、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集体企业单位用于租赁的乡、村集体房屋(含院落)。用于租赁的乡、村集体房屋是指集体经营性用房、成套住宅、回迁房以及经人防、房管等管理部门批准的可用于出租的人防工程、地下室等。
第二条 本办法将三间房乡所属乡、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集体企业单位用于租赁的乡、村集体房屋分为: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体经营性用房;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经营性用房;
其他成套住宅、回迁房以及经人防、房管等管理部门批准的可用于出租的人防工程、地下室等房屋。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体经营性用房招租交易,须提交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
第四条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经营性用房和其他成套住宅、回迁房以及经人防、房管等管理部门批准的可用于出租的人防工程、地下室等房屋。鼓励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在房屋招租过程中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形式组织进行公开交易,也可自行组织竞价进行公开招租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三间房乡经济合同联预审办公室作为集体房屋招租的管理机构,负责招租工作的管理、监督。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标的物的招租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如产权权属、合法性、合规性、规划用途、房屋质量、面积确认等事项;监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招租主体的房屋招租工作,审核招租方案,收集、整理、报送过程资料。
第六条 三间房乡所属乡、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集体企业单位为集体房屋招租的业务主体单位。负责编制招租方案、提供招租房屋的产权权属、规划用途、房屋质量、面积确认等资料,组织招租的竞价、招投标工作的实施等事项。
第三章 招租流程
第七条 建筑面积3000平米以上的集体经营性用房招租,需提交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市农交所”)公开交易。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明确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授权市农交所上市交易,按照市农交所交易规则代理授权方相关事宜,并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采取“一次授权、全权委托”方式,全权委托本集体经济组织管委会或所属集体企业作为交易出让主体,负责本事项的交易流转、合同签订等事宜。经市农交所征选承租方后,由授权委托方拟定经济合同草案,向乡经济合同联预审机构提出审核申请,经乡经济合同联预审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由授权委托方签订正式合同,报乡经管部门备案。租赁合同签订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决议和实施结果。
第八条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经营性用房和其他成套住宅、回迁房以及经人防、房管等管理部门批准的可用于出租的人防工程、地下室等房屋招租。可采用竞价方式进行招租,由招租主体单位编制招租方案,通过单位媒介、网络媒体、微信号公众号、政府宣传媒体、村务公开栏、其他相关主流媒体等平台发布招租公告,明确项目的功能用途、价格、期限等招租条件。
参选方(含自然人)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并提出书面报价,招租主体单位应严格审核参选方资格,对不具备法定资格者不得参与竞价,对符合参选方的报价(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招租方应依据业务实际需要,采用书面报价,集体审议方式评审确定中选方;也可组织参选方以书面报价为基础进行现场集中报价,由招租方进行集体评审后确定中选方,上报乡经济合同联预审办公室并履行必要的民主审议监督程序后,向中选方发放中选通知后,签订租赁协议,并及时进行公示,按照一项目(合同)一档案原则进行归档。
第九条 招租公告提交承租意愿期限应不少于5个自然日,规定提交期限结束后:
(一)仅1家参选方提请承租意愿的,双方可约定时间直接洽商,做好洽商记录。
(二)有2家或多家参选方提出承租意愿,或者2家或多家参选方报价有一致的,可结合企业诚信表现、行业优势、企业实力、热心公益、经营风险等多方面综合判断,选定出优势承租人。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租,依据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1+6”文件,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公开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承租方为特殊情况,无法进行竞价、招投标的,经招租主体单位研究提出申请,上报情况说明至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备案后,可不举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 三间房乡所属乡、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集体企业单位应严格遵循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集体房屋的公开交易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内集体房屋招租业务工作的实施。乡经济合同联预审办公室负责集体房屋公开交易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对集体房屋招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上报乡主管领导,要求招租单位及时进行纠正与整改。对拒不整改及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情形,须严肃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联预审办公室会同乡监察办对房屋公开交易办法执行和招租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集体房屋招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上报乡党委、乡纪委,视问题情节适时启动问责机制,对发现违纪线索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三间房乡经济合同联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