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公司),各区属机构:
朝阳区档案局制定的《朝阳区照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的照片档案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档案工作的发展,照片档案管理工作中新的问题新的情况的出现,原照片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工作的要求。为此,朝阳区档案局在总结《朝阳区照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日朝阳区档案局发布的《朝阳区照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贯彻实施。(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京朝档字〔2002〕55号-朝阳区照片档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