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08-07 来源:朝阳区卫生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医疗机构:
现将《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2】66 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严格医师使用不同级别抗菌药物权限。
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将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于2012年8月20前上报朝阳区卫生局医政科113房间备案(加盖单位公章)。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结合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以及我市二、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现状,经过专家论证,北京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如下规定:
一、《目录》共涵盖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和我市临床常用125个抗菌药物品种(通用名)。临床使用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医疗机构要根据《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目录,三级医疗机构报市卫生局备案,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所在辖区卫生局备案。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严格医师使用不同级别抗菌药物权限,并将使用权限规定统一纳入医院信息化管理中。
三、《目录》中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疗机构使用。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二级医院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将个别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特殊情况下,其它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决定,做好相关记录,启动临时采购,并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应用《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照《目录》分级管理原则确认使用级别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医疗机构应用《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前,应当按抗菌药物品规逐一填写《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附件2),报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医疗机构备案情况进行论证。
五、医疗机构因专科特点等原因,可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目录》内个别抗菌药物级别进行调整,并及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各区县卫生局、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应及时上报,北京市卫生局将根据情况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七、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目录》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xls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