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女50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缴费标准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500元。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缴费方式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保障待遇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7万元。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直接就医。
住院篇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属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符合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参保人员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的,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参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继续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门诊篇
参加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城镇居民老年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适用本办法。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加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次年继续参保的,为连续缴费。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00元。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加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以下定点综合医疗以及定点乡镇卫生院。参保人员按就近就医原则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持本人《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对疑难重症患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满足基本治疗需求时,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进行急诊治疗的,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未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除急诊外)医疗费用自理。
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暂采取现金垫付、事后报销的方式。于每月15日前将门诊费用收据、处方底方、转诊证明等材料报送参保地社保所。社保所按规定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社保所申报的单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结算,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已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划入参保人的银行存折(卡)内。
办理须知
携带户口薄、户口薄主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身份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二张一寸照片到社区填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