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社保中心关于补办认证、补发暂停期间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的通知
日期:2011-10-11 来源:朝阳区社保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辖区内各参保单位、各街(乡)、地区社保所:
为保证未通过“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人员”顺利完成补办认证、补发暂停期间的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手续,依据市社保中心《关于补办资格认证及补发暂停期间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等相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办资格认证流程
(一)通过所在单位补办资格认证流程
1、居住在本地的领取待遇人员
所须材料:
(1)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或《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和变更页复印件一份;
(2)填写《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补办表》一份;(附件一)
(3)本人生病住院、居家治疗或行动不便的,可由其亲属代理认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需额外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注:认证人需持以上材料到所在单位进行资格认证,复印件及相关表格须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单位转送至社保中心。
2、居住在外埠的领取待遇人员
所须材料:《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异地居住人员资格认证表》原件(注:此表须加盖外埠居住地协助认证机构公章、加盖单位公章、)(附件三)
3、居住在国外的领取待遇人员
所须材料:《健在确认表》原件(注:此表须加盖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印章或领事认证或我国驻未建交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馆认证、加盖单位公章、)(附件四)
4、在补办认证过程中,如果发现认证信息与社保库或认证系统信息不相符,无法通过认证,需由所在单位办理信息变更,再按上述流程办理。
所须材料:
(1)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认证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3)上述补办认证所须材料。
(二)通过社保经(代)办机构或社保所补办资格认证流程
所须材料:
1、本人认证
(1)《社会保障卡》原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或《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和变更页复印件一份;
(3)填写《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补办表》一份。
2、本人生病住院、居家治疗或行动不便的,可由其亲属代理认证。
(1)被代理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2)被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或《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和变更页复印件一份;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4)填写《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代理表》一份。(附件2)
注:本流程中所称的“所在单位”包括以下情形:
1、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领取待遇人员,其“所在单位”为“原单位”;
2、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或其他领取待遇人员,其“所在单位”为“社保所”。
二、补发暂停期间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流程
凡已按补办认证流程通过认证的人员,由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补办认证材料对暂停期间的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进行补发。
三、注意事项
(一)在补办认证过程中,如果发现认证信息与社保库或认证系统信息不相符,无法通过认证,只能通过所在单位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并代为办理认证手续。
(二)居住在外埠的领取待遇人员和居住在国外领取待遇人员只能通过所在单位代为办理认证手续。
(三)每月月初至26日前,社保经(代)办机构完成补办认证及待遇补发手续的,其补发待遇将于次月随退休工资发放至个人存折(15日后);
每月26日至月底,社保经(代)办机构完成补办认证及待遇补发手续的,其补发待遇将于隔月随退休工资发放至个人存折(15日后)。
例如:
10月8日至10月26日完成认证及待遇补发手续的,其补发待遇将于11月15日后随当月退休工资发放至个人存折。
10月27日至10月31日完成认证及待遇补发手续的,其补发待遇将于12月15日后随当月退休工资发放至个人存折。
(四)社保中心设专柜接待补办认证人员(经办大厅二层支付部1、2号窗口),在集中补办期(10月15日至11月30日)内周六、日不休息。
(五)社保中心设立补办认证及待遇补发问题专线咨询电话,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电话号码:85824401(仅限10月11日至12月31日)
集中补办期后,可拨打85823090-237进行咨询。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朝阳区社保中心关于补办认证、补发暂停期间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的通知.xls
包括——
1、《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补办表》
2、《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代理表》
3、《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异地居住人员资格认证表》
4、《健在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