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办事指南
日期:2019-01-13 来源:八里庄街道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项目名称:
办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二、政策依据:
1.《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2.《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
3.《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
三、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户籍在本辖区;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1933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3.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于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说明: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者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四、申请材料:
1.《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
2.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凭证;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独生子女持有的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标注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7.《申请人承诺书》;
说明:
(1)离婚的需提供历次《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凭证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其单位(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乡政府两级出具有关子女情况的凭证材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户籍地的社区居(村)委会申请
六、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社区居(村)委会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办理(节假日除外)上午8:30到12:00 下午14:00到17:30
1.申请时间为上年的8月1日至当年1月15日;
2.审核完成为每年3月31日;
3.办结时间为每年8月。
八、咨询电话: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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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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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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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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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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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0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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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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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露园中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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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40338
|
3
|
红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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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4148
|
4
|
东里
|
65585877
|
5
|
华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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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36609
|
6
|
十里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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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78393
|
7
|
红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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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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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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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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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39508
|
9
|
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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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60502
|
10
|
甘露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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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49616
|
11
|
延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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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4513
|
12
|
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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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8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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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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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7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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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十里堡南里
|
65577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