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日期:2009-12-28 来源:
根据《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朝阳区民政局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一是确定认定标准。具有本区正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区当年低保标准的170%,认定标准将由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财政局定期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标准的调整与低保标准的调整同时进行。
二是低收入人员可以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法律、冬季采暖、其它专项等7类救助项目。医疗救助,城乡低收入对象患病治疗,可按本区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标准,每季度申请一次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住房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等保障待遇;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危旧房纳入本区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危旧房翻建、维修规划范围。教育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中,在校就读学生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教委、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享受教育救助。就业援助。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人员,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就业援助。法律援助。城乡低收入家庭需要法律服务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本区法律援助。冬季采暖救助,采用集中供热方式进行冬季采暖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符合冬季采暖救助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采暖救助待遇。其它专项救助项目,对于因病、因灾、因子女就学困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经各种帮困措施救助后,仍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可申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三是被认定的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发放《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当按户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档案,并将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待遇情况,及时登记归档。经民政部门核查,不再符合低收入认定条件的,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当收回并注销该家庭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区民政局、各街道(地区)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