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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开展就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9-12-06 11:55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关于支持企业开展就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等文件精神,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助计划,现就支持企业开展就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遵照执行。

    一、支持的企业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北京地区各类企业(含央企)。依据《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4050”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残疾人员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支持的方式和标准

    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时限不超过6个月。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以工代训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所需资金从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官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平台申请,进入“以工代训补贴”模块,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基本信息、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和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上传以工代训总结报告等,劳务派遣企业还须上传实际用工单位正式确认意见(附件2)和劳务派遣协议。

    申请企业对本企业具备申报培训补贴条件和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对因虚假承诺或填报信息错误等原因造成不符合培训补贴申报条件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二)公示。经系统自动信息比对后,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通过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在区人社局官网公示拟拨付资金情况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社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后重新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企业原因,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三)拨付。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汇总各企业培训补贴情况,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市人社局报送用款申请,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支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支出账户将资金拨付至各区人社局,然后由其拨付至各企业。

    (四)检查。在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期间,区人社局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以工代训人员进行回访,按照以工代训质量和满意度调查表(附件3)开展调查。可采取电话回访、不定期暗访和实地检查核实等方式,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差评率超过30%(含30%)或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终止培训补贴申请流程。市、区人社局对已拨付培训补贴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存在骗取套取等行为的,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5年内不可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并视情节纳入征信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是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素质,增强其岗位适应能力,促进其稳定就业的重要措施,各区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相关单位要遵循“一网通核”原则,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行“信息多跑路,用户不跑路”的服务模式,落实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三)严格监督管理。企业要落实工训结合要求,确保人员全实名、信息可查询、过程可追溯。各区要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做好指导服务,严防冒领、骗取现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资金拨付一年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将组织第三方审计和绩效评价。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重要意义,扩大政策知晓度,使有培训意愿的企业了解办理程序。引导企业落实以工代训制度,提升就业困难人员技能素质,进一步稳定就业。

    附件:

    1.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2.用工单位确认意见(样式)

    3.以工代训质量和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下载:通知正文及相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