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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日期:2018-08-29 09:19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设定依据】

    京政管字[2006]22号、京劳社办发[2006]60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并持有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第1页至第5页);

    2、《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承租证》(承租证为公有住房承租证明)(复印件);

    3、经居住地的物业管理部门确认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原件);

    4、在采暖季期间由就业转为失业人员的,须提交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未领取采暖补贴的证明(原件),在职介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除外;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家庭同时有两处住房的,必须提交由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采暖补贴的情况证明(原件);

    6、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且夫妻户口未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出示结婚证(留复印件)

    7、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详见链接:http://cyrlsb.bjchy.gov.cn/sub/news/409511/15250.htm)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每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或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

    【联系电话】

    各街乡社保所(详见链接:http://cyrlsb.bjchy.gov.cn/sub/news/409511/15250.htm)

    【办理流程】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提供相关材料。

    2、社保所对符合享受申请自采暖补贴规定规定条件的进行审核认定,并进行汇总;将材料清单、自采暖请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申请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登记汇总表》和《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复印件一并上报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3、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并将符合申报规定的材料上报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资金科进行批复。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资金科审批后,将所需资金情况报区财政部门。

    5、社保所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结果,在区财政自采暖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通知退休人员领取自采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