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设定依据】
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
2.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52号)
3.《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
【申请条件】
1.补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本市分流职工等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2.补贴条件
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补贴对象和年限
(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招用除本条第㈠项规定外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308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员享受标准执行;
(5)用人单位直接招用退役士兵、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本市分流职工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308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员享受标准执行。
【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用户名所需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原件;
②《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营业执照》为“五证合一”的企业无需提供);
③经营场所证明原件;
④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的材料
(1)首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一份。
改制村集体企业应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证明复印件一份。
②《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营业执照》为“五证合一”的企业无需提供)。
③《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或《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各一式二份。
④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需提供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盖章的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复印件一份)。
⑤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⑥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⑦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等补贴对象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⑧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2)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享受期内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或《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各一式二份。
②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③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④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享受期未达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的,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交含续签内容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⑤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普天实业创新园)15号楼D座1A层203室
【办理时间】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招后补”的原则申请审批。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区劳服中心每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用人单位补贴材料申请。
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65090435
办理申请提交:67364754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用户名办理流程
办理步骤一: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的原件向区劳服中心资金管理二部办理申请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办理步骤二:区劳服中心资金管理二部核对用人单位提供材料的原件后,录入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单位用户名指派子系统,发放给用人单位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2.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流程
办理步骤一:用人单位登陆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岗补社补政策子系统(以下简称“外网操作系统”)操作录入。(外网操作及使用说明书下载邮箱:cy67364754@163.com,密码:84542683)
办理步骤二:用人单位准备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材料。(其中《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或《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须在外网操作系统中打印,由用人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还须由用工单位负责人、联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首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按照首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上报材料提交,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享受期内的人员,须按照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享受期内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上报材料提交。)
办理步骤三:用人单位在外网操作系统点击上报。(提交纸质申请补贴材料的前一天点击上报)
办理步骤四: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申请补贴相关材料向区劳服中心资金管理二部申请补贴。(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提交纸质申请补贴材料)
办理步骤五:区劳服中心资金管理二部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补贴材料。(申请补贴材料不齐或信息有误的,退回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
办理步骤六:区劳服中心资金管理二部受理申请补贴材料。(申请补贴材料齐全且核对无误的,出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
办理步骤七:区劳服中心资金管理二部进行初审、复核,对用人单位实地核查。
办理步骤八:初审完成后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汇总上报市劳服中心。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须用A4办公用纸复印,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2、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后,尽快到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以各社保所规定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