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的管理办法
日期:2021-08-03 来源:区人防办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朝阳区关于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的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京建发【2014】238号)精神,推动本市新能源小客车发展,结合全区人民防空地下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装新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前,应由人民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单位向属地区县民防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人防工程名称(编号)、人防工程地址、安装充电桩的位置和个数、占用车库的面积、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充电桩设备电力系统电源引接的情况。
(二)占用停车位(库)平面示意图,包括个数和面积。
(三)充电设施的施工方案及安全责任书,包括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第三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
第四条 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内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的管理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汽设备。
(二)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时,不得擅自改变、破坏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不破坏人民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防护功能。施工中不得随意打孔穿越人防工程的顶板、临空墙和底板敷设线路,所有进出人防工程的电线均由桥架铺设。
(三)充电设施的位置选择应相对集中、布局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