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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信息核实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要求,我区部分退休人员存在服刑期间缴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现就做好信息核实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情况核实和信息反馈
各参保单位须通过联系服刑人员本人或司法部门,对疑点信息逐一进行核查,获取判决书、减刑判决书或出监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20年8月20日前反馈至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6号窗口。
二、待遇核算和追偿
针对核查结果,服刑期间存在缴费人员,须进行退费处理;服刑期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须退回社保基金账户,对拒不退还、涉嫌欺诈骗保的,要移交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我中心将根据相关司法材料逐人进行养老待遇核算,后反馈给各参保单位,以便开展待遇追偿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参保单位要做好个人信息保密和舆情防控工作,切实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舆情炒作事件发生。
四、政策依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保发〔2010〕205号)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