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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日期:2017-07-31 14:17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条 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北京市朝阳区行政辖区内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摊位总数在两百个以下的不超过五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两百个以上的不超过十个零售点;对于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主办方管理不规范的可以不设。
    第五条 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内部及其周边100米内设立零售点。
    第六条 经营化工、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得设立零售点。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后实施。《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关于下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京烟朝局〔201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