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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直接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流程

日期:2017-07-11 10:59 来源:区社保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享受政策补贴的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用人单位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必须是在毕业年度内招用的,即领取毕业证即日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期间,且是北京市户籍。
    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必须是北京市确认的相应高校、技师院校、特殊教育学院。
    (三)用人单位直接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及年限
    (一)以本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0.8%。(按照2016年度社平工资,预计每人每年1.3万余元).
    (二)用人单位直接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与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单位和个人到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携带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2.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社保所领取);
    4.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5.所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就业报到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二)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应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或《劳务派遣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
    4.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5.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6.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7.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四、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
    《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
    朝阳区人力社保局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01065090435
    政策受理:0106736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