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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公朝行罚告字[2016]第1001号
执行告知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被告知人:盛兰福,男,1965年5月1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民主广场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对盛兰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16年6月27日9时许,盛兰福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安检大厅窗口因办理接待手续问题,将安检大厅窗口的摄像头、麦克风等物品损坏,扰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另查明,盛兰福因侮辱他人于2016年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9号
办案民警:张英剑 马振
联系电话:010-65481525
被告知人:盛兰福,男,1965年5月1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民主广场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对盛兰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16年6月27日9时许,盛兰福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安检大厅窗口因办理接待手续问题,将安检大厅窗口的摄像头、麦克风等物品损坏,扰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另查明,盛兰福因侮辱他人于2016年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9号
办案民警:张英剑 马振
联系电话:010-65481525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2016年10月17日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