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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公章办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5-10-10 来源:区社保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辖区内各参保单位:
    区社保中心2015年8月17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用章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辖区内各参保单位应依法使用公章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于一些极其特殊的情况,在日常经办工作中,公章的使用确实存在不可克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依据《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专用印章备案使用管理规定》申请备案专用印章。近期一些参保单位及时提交了备案的申请,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帮助参保单位理解《通知》的精神、使符合条件的单位顺利备案,现就一些有关注意事项做补充说明:
    1、《通知》的精神是要求参保单位能依法使用公章办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并非要求所有单位进行专用印章的备案,也无意参保单位专门刻制社会保险专用章。凡能正常使用公章办理业务的参保单位无需进行任何备案工作。
    2、提交专用印章备案的申请单位,应如实写明无法正常使用公章的原因,并接受中心的核查,对于备案材料存在瑕疵的,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或补充说明。
    3、已经申请专用印章备案的参保单位,在没有取得备案核准的情况下,应按通知要求使用公章办理经办业务。
    4、对于参保单位提出的申请,区社保中心会评估困难的合理性并参考参保单位的人员规模、经办业务的频率、业务量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5、因参保单位自身的管理规定或临时性事件引发的用章困难,请单位自行克服,不能作为申请理由。
    6、区社保中心公示的经办流程和要求中,从未有强制要求参保单位携带公章才能办理经办业务的条款。
    7、专用印章备案的作用只是为了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印章使用有特定困难且无法克服,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影响巨大的问题。是特殊的救济途径,并非常规性质的提出即一定备案。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