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养犬管理服务收费公示

日期:2015-07-02 来源:公安朝阳分局

    收费依据:根据2003年实施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收费单位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养犬管理办公室
    收费项目:养犬管理服务费(第一年)、养犬服务费(第二年及以后)。
    计费单位:元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依据《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年检时,应当同时向办理登记或者年检的区、县公安机关缴纳管理服务费。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费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经朝阳区政府批准,朝阳区各乡辖区内的自然村落按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第一年养犬管理服务为100元,以后每年年度为50元。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丧偶且身边无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的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依法提出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应当提交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养绝育犬的养犬人,依法提出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应当提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第十四条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同时补缴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差额部分。
    收费对象:养犬人
    批准机关及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于2003年9月5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监督电话:85527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