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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生育津贴待遇差额补发工作的通知
朝阳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京社保发[2014]23号)及《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号)文件精神,生育津贴支付核定年度相应从每年4月变更为每年7月。为此,我中心自即日起受理2014年度生育津贴基数变更差额补支业务,相关单位可网上预约取号后携带所需材料到社保中心支付科、双井分中心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补支生育津贴待遇差额的人员范围:
1.“生育、引流产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且于2014年12月17日(含)前在我中心(含分中心)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申领业务的人员;
2.分娩前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后缴满12个月后符合支付待遇条件,且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7日(含)之间在我中心(含分中心)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申领业务的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2.《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一式两份)
三、表格下载地址:
http://cysbwz.bjchy.gov.cn/xzzq/8a243c4b44fb0b670144fdb921d50021.html
根据《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京社保发[2014]23号)及《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号)文件精神,生育津贴支付核定年度相应从每年4月变更为每年7月。为此,我中心自即日起受理2014年度生育津贴基数变更差额补支业务,相关单位可网上预约取号后携带所需材料到社保中心支付科、双井分中心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补支生育津贴待遇差额的人员范围:
1.“生育、引流产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且于2014年12月17日(含)前在我中心(含分中心)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申领业务的人员;
2.分娩前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后缴满12个月后符合支付待遇条件,且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7日(含)之间在我中心(含分中心)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申领业务的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2.《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一式两份)
三、表格下载地址:
http://cysbwz.bjchy.gov.cn/xzzq/8a243c4b44fb0b670144fdb921d50021.html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