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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集2014年节能示范项目的通知

日期:2014-09-05 来源:区发改委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节能降耗工作,深入挖掘节能潜力,促进全区节能目标实现,现组织开展朝阳区2014年度节能示范项目征集工作,对于申报后经过评审纳入节能示范的项目将按照《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条件
    (一)征集范围。凡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及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的节能技改和新能源利用项目,均可申报节能示范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市、区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改项目。
    (二)征集条件。
    1.用能单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朝阳区产业规划布局,未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
    2.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利用效率在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
    3.用能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
    4.节能技改项目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5.节能技改项目应于2014年或2015年实施,改造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6.工业领域优先支持年节能量在2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非工业领域优先支持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的项目。
    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于2014年10月30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填写《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由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附件2)进行初审,并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按照部门初审意见和专业评审意见,确定纳入2014年节能示范的项目。未被纳入节能示范的项目,也可按照《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资金支持。
   
三、工作要求
    1.各用能单位要扎实做好能源审计,深入挖掘节能潜力,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2.各街乡、行业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节能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对于本行业、本辖区用能单位的节能项目,可向区发展改革委推荐,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将优先纳入节能示范。
    3.申报单位要如实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对于利用虚假材料套取节能资金的,须退回节能资金,并按照《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春元  电话:65090636)
    附件 1.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2.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