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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关于举办精神卫生法培训的通知

日期:2013-02-07 来源:区卫生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为提升精神卫生相关工作人员对该法的认识,使之能够更好的依法办事,服务于民,卫生局将于近期组织一期相关内容培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3年2月21日(星期四)9:00-16:00。
    二、培训地点
    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25号)二楼大会议室。
    三、培训人员
    各承担精神卫生工作的医疗机构院长、主管院长、社区专兼职精防人员。
    四、培训安排
    (一)9:00-11:30 精神卫生法解读 主讲人: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唐宏宇主任医师
    (二)13:00-16:00 精神障碍患者的司法鉴定 主讲人:安定医院汪平副主任医师
    五、培训要求
    (一)本次培训内容十分重要,请相关人员准时到会,各单位的出勤率将计入2013年3月份绩效考核成绩。
    (二)请参培人员自行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文本(12年12月25日总结会上曾下发)。
    (三)请于2月19日(星期二)15:00前将培训报名回执(见附件)发送至cyjsws_xjk@126.com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珺 于畅
    联系电话:65025758,65005798
    附件:培训回执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
2013年2月7日

附件下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