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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第一批“朝阳区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补助申报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4-27 来源:朝阳区卫生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基层党组织:
    根据《中共朝阳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国前入党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关爱帮扶工作的通知》(朝组通[2008]21号)要求,今年“七一”前,将组织发放本年度第一批“朝阳区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具体要求如下:
    一、帮扶对象范围
    1、正式党组织关系在朝阳区卫生系统的生活困难党员;
    2、正式党组织关系不在朝阳区卫生系统,但长期在我区工作或居住,充分发挥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并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生活困难流动党员,也可列入帮扶对象范围。
    “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因疾病或突发性事故等导致的生活困难。“长期”指在京工作两年(含)以上。
    二、帮扶对象条件
    帮扶对象必须遵纪守法,积极维护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工作期间,较好地履行本职工作,体现党员的先进性。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在经过保险赔付、红十字帮扶、政府帮扶后,仍然生活困难,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适当帮扶。
    1、本人因公牺牲、因公负伤、因工作遭受不法侵犯造成人身伤害,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2、本人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
    3、因意外灾害等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家庭人身财产巨大损失,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难以维系;
    4、配偶及子女因病、因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同等条件下,对生活困难的基层党务工作者和曾受过区级以上部门表彰的党员,可优先获得帮扶资金。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对生活困难党员进行帮扶,是各级党组织的应尽职责,也是调动党员积极性、增强党组织凝聚力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客观公正地确定帮扶对象,把帮扶资金用在最困难的党员身上。申报对象经领导小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帮扶。发放帮扶资金要及时,确保“七一”前足额发放到生活困难党员手中。
    2、做好宣传工作。各单位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对生活困难党员的帮扶工作,充分体现党组织对生活困难党员的真心关爱、真诚帮扶,进一步增强党员的政治归属感,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感召力。通过对生活困难党员精神上的鼓励、物质上的关怀,使他们树立信心,生活上有依靠,思想上有追求,工作上有作为,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尽己所能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请各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困难党员帮扶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把关。要综合考虑,扩大覆盖面,同时又要在数量和质量上进行控制。对每个人的申报材料和《朝阳区生活困难党员申请帮扶专项资金审批表》(正反两面打印)一定要认真审查。尤其是“申请帮扶资金主要缘由”一项要详细说明,原则上不少于100字(内容要讲清楚困难的具体原因,花费的总金额,个人自付金额),并要有本人签字,同时附后一份个人向党组织申请困难帮扶申请书,申请内容要与“申请帮扶资金主要缘由”里的内容相符,同时也要有本人签字。
    4、上报时间。请各单位主管审核把关后,于5月7日之前将纸质版盖章上报卫生局组织科,并上报电子版。
    联系人:吴军
    联系电话:65859689
    邮箱:wsjzzk@tom.com

卫生局组织科
2012年4月26日

 

    附件:朝阳区生活困难党员申请帮扶专项资金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