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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撤除过期宣传画面及设施的通知

日期:2012-02-06 来源: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及朝阳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北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区现有过期公益宣传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清理整治。经研究,现就组织撤除过期宣传画面及设施通知如下:
    一、范围:
    在我区主要道路、广场、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施工围挡、过街桥上围栏(护栏)等设置的各类标语宣传品。
    二、内容:
    撤除各类政府部门公益宣传,撤除各类未经批准的其它临时宣传品。
    三、要求:
    1、违规设置的宣传设施一律拆除画面及广告设施;
    2、违规设置灯杆旗一律拆除;
    3、施工围挡用规范样式对原有画面进行遮盖(围挡样式及标准详见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cyszgw.bjchy.gov.cn/);
    4、围栏类宣传品拆除画面及背板;
    5、过街天桥上设置宣传品一律拆除画面及背板;
    6、墙体上喷涂类宣传品用墙体原颜色遮盖。
    四、时间:
    请于2012年2月10日之前将上述宣传设施及画面全部撤除完毕。严格禁止改变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发布商业广告。
    五、组织撤除过程中请注意安全。
    六、各相关单位如需进行“北京精神”宣传,需按照区委宣传部及区环境办的统一工作部署进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附件:《施工围挡样式及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