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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12-20 来源: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社保经(代)办机构2011年12月份所有涉及到外国人参保的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31日,其中包括外国人新参保登记、增员,以及外国人所在单位新参保业务等。
    二、按照《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要求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时,用人单位提供外国人相关证件原件确有困难、但相应的复印件材料齐全的,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外国人参保登记时姓名应使用与其有效护照一致的英文名字。
    四、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其参加社会保险处理措施如下:
    (一)在其依法获得就业证件30日内,应在我市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进行正常缴费。
    (二)获得就业证件3个月内,能够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外国人,可依协议规定免除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在我市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的,予以退费。
    (三)获得就业证件3个月后提供参保证明的,自提供协议当月起依协议规定免除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退费。
    (四)获得就业证件3个月后仍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
    (五)对于协议规定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2011年10月31日之前已经在京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应补缴2011年10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2011年11月1日之后在京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应补缴自就业开始之月至参保登记上月的社会保险费。
    2012年1月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补缴2011年10月至12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补缴社会保险费应按照《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