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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0-12-17 来源: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军转安置工作,今年我区营职以下(含)及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将采取考试和考核、双向选择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和考核
    (一)报考条件
    1、2010年11月20日前档案在朝阳区的营职以下(含)及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2、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遵纪守法;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持军(警)官证领取《朝阳区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考试报名表》。持同底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考试报名表》在报名处审查资格、报名、领取准考证。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成绩。
    (三)操作办法
    1、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对军转干部进行综合能力考试。
    2、考核:根据北京市统一工作要求,按照本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赋分。
    (1)赋分标准:
    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的3月31日为止,每年度计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计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计5分,战时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加分一次。
    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每满一年计加1分。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为准。
    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2)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奖励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在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自动取得进入公务员队伍资格,不需参加考试。
    (3)对于连续移交无特殊原因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原则上不再考虑安排行政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上年度安排到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做考核减5分处理。
    3、笔试和考核量化得分相加为军队转业干部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试合格名单,颁发《考试合格证》。持有《考试合格证》的转业干部具备进入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队伍的资格。
    4、档案材料造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进入行政岗位资格。
    二、双向选择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接收任务的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双向选择会,通过双向选择使军队转业干部落实接收单位。
    1、持有《考试合格证》的军队转业干部既可选择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岗位,也可选择事业单位;无合格证的军队转业干部只能选择事业单位。
    2、用人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达成接收意向后,签订《朝阳区2010年度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协议书》。
    3、每名军队转业干部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更改,违者选择结果无效。
    三、指令性分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双向选择会上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专业特长、家庭住址、单位需求等情况采取指令性方式进行安置。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