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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9-09-21 11:57 来源:朝阳区政府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关于《朝阳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朝阳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区财政局 二OO九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2367号),以及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联合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意见的函》(京国土财函〔2009〕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区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筹集的资金及其利息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开发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土地储备工作中,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进行土地储备活动的主体,包括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及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结余上缴,实行预决算管理和过程跟踪监察审计。

第二章 资金监管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为朝阳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决策机构,并成立区土地储备资金监管小组(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小组”),作为土地储备资金监管的议事机构,在主管副区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金监管小组组长单位为区监察局,小组成员单位为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市国土局朝阳分局。

资金监管小组负责对区土地储备机构、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及项目实施单位的筹资方案、征地拆迁方案、预算方案、征地拆迁资金额度、土地储备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对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涉及资金的使用及特殊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解决方案,经主管区长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监管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监管工作;督促资金监管小组按照工作职能开展土地储备资金监管工作,监督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实施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监管;对全区土地储备工作过程中,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工作效能、依法行政以及廉洁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市国土局朝阳分局及其下属的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负责筹措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审议征地拆迁方案、监管土地储备项目资金以及供应土地收回成本等工作。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负责土地储备项目的储备开发工作,具体包括土地储备评估、拆迁、拆除等招投标工作,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编制、资金使用管理、月报等工作。负责加强对中标拆迁、评估中介公司的管理、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土地储备项目的立项前期审查、土地一级开发红线内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以及提供产业用地、产业项目布局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属单位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的设立审批,土地储备项目的预决算审查,结存资金的动用审批、备案,建设工程资金的监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拨付流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土地储备项目的政策执行、资金筹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招投标、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储备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决算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区农委负责协调、组织土地储备项目开发工作,指导负责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制定征地拆迁方案,审议征地拆迁方案,指导拆迁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受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制定征地拆迁方案,编制征地拆迁资金预、决算,按照市、区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合法合规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做好土地储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负责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定全区土地储备资金筹措规模,上报资金监管小组审议,经主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不得超计划、超规模筹措资金。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筹措的土地储备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相关工作,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建立土地储备资金总分专账管理及专户存储制度。土地储备资金必须专户存储,负责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的土地储备专户,均由区财政局审批开设。土地储备资金应直接支付被拆迁人及单位,不得转移存储。

建立全区土地储备资金专账,专账设立在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专账由总分账组成,总账记录全区土地储备资金筹措、分配及支出情况;同时,按项目核算原则设立分账,分账详细记录项目收支结余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银行监管。开立专户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受区土地储备机构的委托,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负责与使用资金的单位签定资金监管协议。经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方案,为监管银行支付资金的依据之一,监管银行应在预算方案确定项目内容范围内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 负责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制定的征地拆迁方案,须经市国土局朝阳分局、区农委审议,资金监管小组审议,区政府批准后,由负责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编制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方案。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负责,将汇总的预算方案、编制的年度预算资金分配计划,报资金监管小组审议。根据工作需要,预算方案由区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或与土地储备项目拆迁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评审。预算方案及预算资金分配计划经资金监管小组审议通过后,报主管副区长批准。经批准的预算方案及预算资金分配计划,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执行资金分配计划时,负责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及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和资金使用方案,由资金监管小组审议,报主管副区长同意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负责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负责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要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负责收支核算和资金管理,并参与土地储备重大事项的研究和讨论。

第十九条 负责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项目单位,要设置土地储备资金专账,专账核算征地拆迁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每个专账只核算一个项目。专账采用“行政单位会计科目”,根据工作需要可多级设置。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可用于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安置房源建设费用支出)及相关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完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程序。依照具体补偿标准核定的补偿费用,必须足额支付给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拆迁补偿资金。安置房源建设和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进行审核拨付。

第二十一条 负责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于每月5日前,向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报送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月报及项目情况说明;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向资金监管小组成员单位报送全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月报及项目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负责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方案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如需调整预算,必须严格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三条 负责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要建立资金监管领导机构、组织机构和岗位责任制,确保资金监管责任到人。明确事项审批级次、资金审批权限,制定资金拨付流程。成立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参加的监察审计组,参与土地储备重大事项的研究和讨论,重大财务事项需经监察审计组审议后方可支出。建立预决算控制制度、拆迁评估和资金拨付复核制度,对拆迁评估结果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核,定期开展自查。

第二十四条 负责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区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如实提供原始凭证、账簿和有关资料,落实监督检查意见并加强整改,严禁弄虚作假。土地储备项目完成后,协助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督促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财务账目、票据管理、工作流程、审计档案等规章制度。

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拆迁和建设单位依法使用资金情况的监管。区审计部门要对土地储备项目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对现场资料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决算,并按部门分工,报区审计局或区财政局进行决算审查,由资金监管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的收支决算报区财政局备案,并按规定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项目,跨年度动用结存资金时,应按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区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07〕35号)、区政府办《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收支备案制度的通知》(朝政办发〔2007〕36号)等规定程序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资金在项目完成后有结余的,应纳入土地储备资金总账管理,作为全区土地储备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资金监管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全区土地储备项目进展情况。根据土地储备资金监管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相关问题,并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十条 资金监管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征地拆迁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及项目实施单位,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三十一条 资金监管小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相关单位拒不采纳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力、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延误工作的,区监察局将下发监察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挤占、挪用、截留、骗取、超标准使用土地储备资金,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土地储备资金流失等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金监管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由资金监管小组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朝阳区土地储备资金监管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组长单位:区监察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委

区农委

区财政局

区审计局

市国土局朝阳分局

今后,该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