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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区文化创意企业申报2007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通知

日期:2007-04-25 12:39:00.0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及2007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要求,结合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2007年度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朝阳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的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07年4月20日?5月15日

    三、资助范围
    1.文艺演出业;2.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业;3.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业4.动漫和网络游戏研发制作业;5.广告会展业;6.古玩艺术品交易业;7.设计创意业;8.文化旅游。重点扶持产业公共技术研发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项目、文化创意产品出口项目、创意人才培养项目等。

    四、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能够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2.项目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3.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能够带动一定的就业人数;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产值大或具有较好的成长潜力,并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市场需求前景好。
    4.项目要能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项目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项目的总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5.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政府资金支持,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五、资助方式
    1.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已具备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且与银行已经签订贷款合同或承诺函的项目,专项资金给与贷款贴息,贴息期为一年,对逾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2.项目补贴
    主要用于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研发、推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涉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全局性、可持续性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以及资金到位情况给与适量的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政府重点采购及奖励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申请单位因违反本办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应由政府其它资金支持。

    七、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右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加盖公章);
    2.《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
    3.项目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4.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企业财务状况说明等;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函、付息凭证等;
    6.项目取得其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情况;
    7.项目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联系方式:项目申报单位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9.依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7份,《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和《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软盘一份。所有材料不予退回。

    (二)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明 65099656   曾珊 65099650
    联系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朝阳区委宣传部
    邮政编码:100020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