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北京市朝阳区蔬菜生产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5年度北京市朝阳区蔬菜生产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介绍
根据《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蔬菜生产补贴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26〕23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提高我区蔬菜生产能力,促进蔬菜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蔬菜生产实际,对我区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补贴。
二、主要内容
(一)事项名称
2025年度北京市朝阳区蔬菜生产补贴
(二)补贴范围
1.补贴类型
2025年度内我区范围内已开展的蔬菜生产,以实际生产的占地面积进行核算,包括三类:一是露地蔬菜生产;二是设施蔬菜生产;三是智能连栋温室蔬菜生产。
2.存在以下情形的生产经营主体不予补贴
(1)发生“大棚房”问题的。
(2)播种定植后不进行正常采收及由此产生销售等舆情的。
(3)补贴年度内检出禁限用农药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4)发生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
(三)补贴标准及相关规定
1.补贴标准。蔬菜生产补贴执行市级补贴标准600元/亩·年。
2.智能连栋温室生产。补贴面积按照3吨产量折合1亩生产占地面积计算,产量数据以实际生产数据为依据。
3.面积核算。补贴面积以亩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不得按照播种面积、设施占地面积核算。
(四)补贴对象
蔬菜生产补贴坚持补贴对象自愿申报原则,应符合以下5个条件:
一是申报补贴的主体包括农户、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各类蔬菜生产经营主体。
二是种植的蔬菜应纳入统计部门生产统计范围、且以销售流通为目的。
三是正常进行蔬菜生产,不发生撂荒和设施闲置情况。
四是同一地块、设施,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市级蔬菜生产补贴。
五是同一地块已经享受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不得申报2025年度蔬菜生产补贴。
(五)办理流程
1.露地和设施蔬菜生产主体补贴程序
(1)补贴对象自愿申请
蔬菜生产补贴由补贴对象自愿申请,由所在村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统一安排,通过手机APP客户端或电脑网上填报补贴信息,经本人/生产经营主体确认和所在村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初步核实,导出并打印《2025年度北京市蔬菜生产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送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两份,本人/生产经营主体留存一份。
(2)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国有农场公示确认
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国有农场要逐地块现场核实确认申请者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做好申报信息录入、公示、建档、留证等。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国有农场负责公示确认,张榜公布蔬菜生产补贴申请者的姓名(或主体名称)、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须留档(复印件或影像资料);出现争议的,由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国有农场负责协调解决。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国有农场确认无异议后,导出并打印《2025年度北京市蔬菜生产补贴汇总确认表(村级)》,一式三份,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国有农场存档一份,上报所在乡政府两份。同时,上报所在乡政府《2025年度北京市蔬菜生产补贴申请表》一套、公示留档资料一套。
(3)乡政府审核
乡政府负责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国有农场严格执行申报、现场核实、公示、确认等程序,依据补贴申报主体2025年的蔬菜统计数据和实际生产情况,严格审核补贴申报材料,收集、整理、保管辖区内蔬菜生产补贴工作相关纸质或照片等档案材料。乡农业生产管理部门逐村(含国有农场)审核申报资料无问题后,导出并打印《2025年度北京市蔬菜生产补贴汇总审核表(镇乡级)》,一式三份,报区农业农村局两份,乡政府存档一份。同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北京市蔬菜生产补贴汇总确认表(村级)》一套。
(4)区政府审核批准
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各乡、国有农场2025年度蔬菜生产补贴申报数据和资料无误后,导出并打印《2025年度北京市蔬菜生产补贴确认汇总表(区级)》一式三份,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区政府对上报的《2025年度北京市蔬菜生产补贴确认汇总表(区级)》审核并批复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局送区财政部门一份,安排拨付补贴资金;同时,按照要求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一份;区农业农村局存档一份。
(5)补贴资金发放
补贴资金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至区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核实各区政府批准的申报数据,将数据对接“全市统一应用平台”校验。数据校验无误后,区农业农村局通过代发金融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2.智能连栋温室蔬菜生产主体补贴程序
智能连栋温室蔬菜生产主体,严格按照我区蔬菜生产补贴实施方案规定进行申报,填报《2025年度北京市工厂化蔬菜生产补贴申请表》。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相关乡政府严格把关,加强补贴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所在乡政府要及时对申请主体的申报信息、实际生产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按规定做好档案留存。
3.咨询电话
65094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