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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朝医保发〔2025〕12号)

日期:2025-08-19 18:32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问:文件印发的背景依据?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促进医保精细化管理,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4号)以及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医保发〔2025〕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朝医保发〔2025〕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问:文件涉及哪些部门、单位?

答:朝阳区医疗保障局、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朝阳区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三、问:相关人员具体涉及哪些人员?

答: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

(一)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医保费用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包括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医药服务人员。

四、问:相关人员处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对违法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相关人员,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的责任程度等认定相关人员责任并记分。年度记分达到9分,未达12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1-6个月;年度记分累计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1年;单次记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3年。

五、问:记分处理是否可以申诉?申诉期间暂停或终止处理如何执行?

答:定点医药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员对记分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相关人员记分处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无异议。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处理自记分异议申诉期结束之日起开始执行。

六:问:定点医药机构如何落实相关人员管理?

答:定点医药机构按“实施细则”组织本机构相关人员签署《相关人员服务承诺书》,按《登记备案及登记备案状态维护》要求,通过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完整准确及时为本机构已作出服务承诺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取得国家医保相关人员代码,建立相关人员信息台账,并动态更新。

七、问:被记分后有修复机会吗?如何修复?

答:相关人员受到记分处理后可以通过参加各级医保部门组织的医保政策和知识学习培训;现场参与医保政策宣传活动、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减免记分。相关人员填写《相关人员记分修复申请书》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主执业地定点医药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辖区医保经办机构。

八、文件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本通知自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