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区属国企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迫切需要。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和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区属国企法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围绕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发展需要,加强党对依法治企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立足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创新,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为重点,大力推动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大局。紧密结合区属国企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作用,着眼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法治在推进调整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改革任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撑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区属国企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坚持全面覆盖,突出工作重点。把依法治企要求全面融入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贯穿各管理层级、各业务领域、各工作岗位,努力实现法治工作全流程、全覆盖,同时突出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理等重点领域法治建设。
3.坚持权责明确,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对区属国企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法律事务机构及其他部门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工作格局,增强工作合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
4.坚持领导带头,确保全员参与。大力提升区属国企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全员法治素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全员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争取经过3—5年努力,区属国企依法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全员法治素质明显提高,企业法治文化更加浓厚,全面形成责权清晰、约束有效的法治责任体系,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努力构建治理科学、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国企。
二、全面提升依法治理能力
(四)充分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统领作用。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管理架构等实际,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股东权利义务,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突出章程在规范各治理主体权责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法厘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边界,明确履职程序。依据章程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基本制度、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细化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等配套办法。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加强对章程落实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与章程不符的规定和行为。高度重视子企业章程制定工作,依法依章程对子企业规范行使股东权。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在章程制定、执行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确保章程依法制定、依法实施。
(五)完善各治理主体依法履职保障机制。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各治理主体依法履职能力。优化董事会人员结构,通过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严格资格认定和考试考察程序,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选拔法律专业人员担任董事等方式,推动董事会依法决策和对经理层依法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法治建设情况作为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发挥监事会作用,将合规经营、依法管理等作为当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把党的领导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着力强化依法合规经营
(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健全依法决策程序,严格落实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律审核、集体决策等程序要求。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企业重大改革事项必须经过法律论证,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于法有据。建立审批事项法律意见书制度,报请区国资委批准的事项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法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决策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七)依法合规参与市场竞争。区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崇尚契约精神,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明确法务相关部门合同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审核在规范市场竞争、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企业重大项目法律顾问提前介入机制,由企业法务机构或外聘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从可行性论证到立项决策、从谈判签约到项目实施,将法律论证与市场论证、技术论证、财务论证有机结合,防范法律风险。严格按照国际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国际化经营。提升依法维权能力,加大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进一步加强依法规范管理。
(八)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体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劳动用工、物资采购、投融资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机制,广泛吸纳业务骨干、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确保各项制度依法合规。健全制度实施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通过加强宣贯培训、纳入业务流程、明确岗位守则等方式,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探索建立规章制度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规章制度梳理工作,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形成制度体系完整闭环。强化制度落实监督机制,法律、审计、纪检和相关业务部门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格督促整改,开展责任追究。
(九)依法规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管理。加强对企业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对外担保、产权流转、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的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流程规范、公开透明,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在推进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改革过程中,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确保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严控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度重视对企业内部审批、执行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打造阳光国企。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形成法律与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合力。
(十)大力提升依法合规管理水平。加快制定本企业法务工作规范和指引,明确法务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将法律审核嵌入管理流程,使法律审核成为经营管理的刚性约束和必经环节,在确保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100%的同时,通过开展后评估等方式,不断提高审核质量。推动区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将合规管理的要求融入到企业管理制度当中,研究制定统一有效、全面覆盖、内容明确的合规制度准则,加强合规教育培训,努力形成全员合规的良性机制。积极推进法律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管理台账,加强数据分析,提高管理效能,实现法律管理数据化、精细化。加强对子企业的法律管理工作,推动法律管理岗位、人员和职责全部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纵向到底、全面覆盖。
(十一)不断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力度。案件管理是法律管理的重点内容,也是企业法治的重要基础。进一步推进案件管理工作,及时梳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积极开展案情分析,深入研究制订法律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薄弱环节的管控,对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要加强全过程管控,切实遏制多发易发频发类案件,努力降低新发案件。不断加大历史遗留案件解决力度,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法妥善解决历史积案。建立大案台账、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奖惩等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五、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十二)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区属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外聘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要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相应数量的法律顾问,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但应尽快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区属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十三)推行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制度。区属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的企业员工。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四)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作用。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对公司规章制度制订、重要经营决策、合同进行法律审核,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等工作。企业在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强化各级领导责任。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企业法治建设作为谋划部署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为企业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人员、机构和经费等保障,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到亲自研究、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推动企业法治建设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加快形成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推进、法务机构具体实施、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十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法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对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建立法治工作激励机制,对于在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有效防范重大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落实问责制度,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因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风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法务人员责任;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实行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区属企业对可能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法律风险事项,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十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各企业要将法法工作队伍纳入人才培养体系,大力提升企业法治工作队伍专职化、专业化水平。加大培训工作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力提高企业法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标同行业一流企业,建立健全与企业经营水平和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法治工作机制,对于资产规模大、业务多、纠纷多、历史遗留问题多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法务机构或明确法务专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法治工作人员在参与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重大决策、推进依法治理等工作中的作用。
(十八)培育企业法治文化。大力推进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理念,努力使全体员工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践行者、坚定捍卫者。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法律、宣传与各业务部门的协同联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将法治学习作为企业党委中心组学习、管理培训、员工教育的必修课,着力提高全员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尤其要提高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为全面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打好基础。积极树立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中涌现出的优秀企业、集体和个人典型,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营造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