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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21-06-15
  5. [发文字号] ----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1-06-15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国资委关于印发《朝阳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各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一级企业同意,所属企业不得实施对外捐赠。各企业应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的标准、权限及审核流程,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对外捐赠的原则

1.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坚持自愿无偿、量力而行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拒绝。

2.量力而行。企业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3.诚实守信。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已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对外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随意许诺行为。

三、对外捐赠的范围

企业对外捐赠的范围包括:

1.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2.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3.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四、建立对外捐赠备案管理制度

区国资委对企业对外捐赠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50万元(含)标准的,应当报区国资委备案。

企业上报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捐赠对象(机构)、捐赠事由、捐赠资产、捐赠范围、捐赠金额;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审议意见。

五、严格对外捐赠财务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管理,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做好财务处理。

六、加强对外捐赠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对捐赠对象和捐赠事项严格审查,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区国资委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各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企业“三重一大”方案对捐赠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