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保障用药安全,现将《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1〕78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此项工作有效落实,现强调以下几点内容: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并完善孕产妇及儿童药物遴选制度、临床应用评估制度与持续改进机制,加强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处方和医嘱审核,定期做好监测、分析、评估工作。
二、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院要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严格考核。考核完毕后将培训计划及主要内容等资料留存以备核查;将获得处方权及调剂资质的人员名单于2012年1月30日之前报区卫生局医政和中医科、妇幼与精神卫生科备案。
三、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区卫生局医政和中医科制定考核标准,妇幼与精神卫生科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授予孕产妇或儿童药物的处方权或调剂资格。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杨 莉,胡 硕
联系电话:65859631,65861125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