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病案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病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病历移交保管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注销后住院病历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1〕192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注销、变更、合并等情况时,住院病历由负责注销、变更、合并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避免发生丢失、被盗或损毁。
二、严格落实病历保存期限的有关规定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病历保存期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已制作档案微缩品的病历原件,从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应继续保存至规定年限。
三、严格落实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各单位管理部门要把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和提高病历管理水平,作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部分。
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市病案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对全市各三级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并指导各二级医疗机构开展病案质量控制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病案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