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属企业,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北京市区局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我区出台《北京市朝阳区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制度(试行)》(京朝办字〔2021〕8号),已印发至各单位。
制度印发之日起,区委组织部任免决定宣布后,原任职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离任经济事项清查工作,填写《朝阳区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清册》。原任职单位应当自领导干部任免决定宣布之日起1个月内,将《交接清册》报送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2份,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留存1份,定期汇总送区委组织部备案1份)。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落实制度要求,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移交离任经济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附件: